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 理(监)事会选举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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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健全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(以下简称:基金会)法人治理结构,严格规范基金会理事会、监事会选举工作,保障基金会各理事、监事行使民主权利,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《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》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  基金会设理事会,首届理事会由重庆市残疾人工作委员成员单位、捐赠出资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。理事会由525(奇数)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为5年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
第二条   基金会设监事会,设监事3名,由理事会会议产生。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即每届监事任期5

第三条  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,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,依照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开展工作,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原则,实行民主管理。

第四条   理事会、监事会的换届工作,由当届理事会提名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,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。新一届理事会成员提名,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等职位选举工作,由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负责。非换届出现理事、监事成员变动,在全体理事会或监事会中提名并表决产生。

第五条   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职责:

1. 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;

2. 按照本会“特殊性、公益性、代表性”原则确定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名单,确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及情况说明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;

3. 确定选举时间地点,确定计票、唱票、监票各一人,组织召开选举工作会议,当场公布选举结果;

4. 筹备组履职至基金会新一届理事会、监事会成立。

第六条   在理事会、监事会选举工作中,依照基金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,保障成员行使民主权利。理事会选举应有全体监事到场列席,充分行使监督职责,保证选举程序公开透明。

第七条   全体理事成员选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,实行一人一票制,选举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,不能参加选举的成员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投票,每位成员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一票。

第八条   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和不记名投票方式。

第九条  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成员的半数以上选票,方可当选。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,以得票多者当选。如遇票数相同无法确认的,重新投票选举,以得票多者当选。

第十条   理事会选举工作结束后,当即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。监事会选举工作结束后,当即召开新一届第一次监事会议,推举产生监事长。

第十一条   本办法经基金会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(2020817日)审议通过后实施。

第十二条  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