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理(监)事会选举办法66
为进一步健全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(以下简称:基金会)法人治理结构,严格规范基金会理事会、监事会选举工作,保障基金会各理事、监事行使民主权利,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《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》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一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,首届理事会由重庆市残疾人工作委员成员单位、捐赠出资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。理事会由5—25名(奇数)成员组成,每届任期为5年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 第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会,设监事3名,由理事会会议产生。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即每届监事任期5年。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,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,依照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开展工作,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原则,实行民主管理。 第四条 理事会、监事会的换届工作,由当届理事会提名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,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。新一届理事会成员提名,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等职位选举工作,由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负责。非换届出现理事、监事成员变动,在全体理事会或监事会中提名并表决产生。 第五条 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职责: 1. 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; 2. 按照本会“特殊性、公益性、代表性”原则确定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名单,确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及情况说明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; 3. 确定选举时间地点,确定计票、唱票、监票各一人,组织召开选举工作会议,当场公布选举结果; 4. 筹备组履职至基金会新一届理事会、监事会成立。 第六条 在理事会、监事会选举工作中,依照基金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,保障成员行使民主权利。理事会选举应有全体监事到场列席,充分行使监督职责,保证选举程序公开透明。 第七条 全体理事成员选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,实行一人一票制,选举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,不能参加选举的成员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投票,每位成员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一票。 第八条 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和不记名投票方式。 第九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成员的半数以上选票,方可当选。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,以得票多者当选。如遇票数相同无法确认的,重新投票选举,以得票多者当选。 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工作结束后,当即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。监事会选举工作结束后,当即召开新一届第一次监事会议,推举产生监事长。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(2020年8月17日)审议通过后实施。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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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程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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